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由考生所在考点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 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放在规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二) 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三) 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的。
(四) 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各类图文资料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不论看与否)。
(五)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六) 其他由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认定为不符合考试管理规定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根据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 未携带规定证件,强行参加考试的。
(二)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号、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 考试开始前答题、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或考试结束后妨碍监考人员收取试卷的。
(四) 网络考试中出现切换屏幕和分屏等异常行为的。
(五) 其他由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根据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一) 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二) 开考后,在规定交卷时间外强行交卷,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三)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四)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走动、擅自进出考场的。
(五) 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七) 在考场或者考场所在教学楼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八) 网络考试中屏幕上出现悬浮框、打开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网站或软件等异常行为的。
(九)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 其他由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根据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且在考试开始后依然置于考生座位周边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 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 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八) 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 网络考试中打开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网站或软件且复制粘贴答案的。
(十) 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十一)未经同意取回已交答卷并进行涂改的。
(十二)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三)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
(十四)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十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六)其他由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作弊。取消考生当学期各门课程成绩,根据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复出现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代替他人考试的。
(二) 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三) 网络考试中窃取或试图窃取考试材料,有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网络直播等记录分享动作,试图对外传播试题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别严重作弊。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 次(含 2 次)以上的。
(二)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 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 网络考试中恶意干扰电脑设置的。
(五) 组织、参与团伙作弊的。
第七条 考生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考场全体考生成绩,并按相关规定对考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 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江苏开放大学教务处